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1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五十三)及“回头看”反馈意见(十四)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五十三) (一)反馈问题:2013年以来,山东省关停露天开采矿山1539处,面积12837平方公里,其中1329处未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达113.1平方公里,占关停矿山面积的87.9%。 (二)整改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县2013年以来关闭矿山25处,截至目前,已修复完成23处(其中,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现场复核销号20处),达到销号要求。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十四) (一)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明确,要有序开展废弃矿山治理工作,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原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牵头部门,只汇总材料,不督导、不审核,工作进展滞后,一些矿山应改未改。 (二)整改情况: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推进方案,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审核验收,严格按照序时进度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一是将已关闭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县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事项,根据制定的年度修复计划严格督办。二是印发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到项目。三是成立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领导小组,协调推动治理工作。四是制定已关闭露天开采矿山治理项目工作台账,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致电沂源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3-3228059。
附件:1.淄博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废弃矿山治理项目一览表.pdf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的通知.pdf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