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发〔2018〕128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乐至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名贵、具有历史价值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者。 第七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林区、公园、风景名胜和寺庙(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以所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二)生长在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以公路和水务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以城市园林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以个人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变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应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者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者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应按照技术规范,采取下列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管理: (一)改良土壤,修理护坡; (二)浇水抗旱,排水防渍; (三)施肥复壮,防治病虫害; (四)修剪、补洞、围栏、设保护支架。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保护管理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治理、复壮;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剪枝条。古树名木死亡,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长势濒危的,应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利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范围内挖土、堆物、倾倒污水物或者烘烤; (五)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的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 (六)擅自移植; (七)砍伐;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安装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在报经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发现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损失的鉴定。 第十八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