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在规定区域、地点和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2021-01-25 08:00:00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造洁净、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县政府日前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以下称《通告》)(详细点击<<<)。自2021年1月19日起(含2020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在规定的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和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


  《通告》规定的禁放禁烧区域,是在县城区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雀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以北、育才东路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香纸冥币。

  除了上述规定的禁放禁烧区域,《通告》中还明确,在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县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通告》指出,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和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焚烧香纸冥币的,处100元至2000元处罚;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服务对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国家损失、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公布了举报电话,鼓励居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全媒体记者 胡丹丹 陈玉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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