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滑县人民检察院 滑县公安局 滑县司法局 滑县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7-14 16:24:00 来源:滑县人民政府 作者:来源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

二、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或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边及其它公共场所,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边、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等特定场所表达诉求,实施滋事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在信访活动中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四)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采取滞留、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继续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物品、停放尸体或者故意裸露身体、便溺、涂抹污物以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八)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满足个人诉求,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煽动、教唆、组织、策划、资助、指挥他人或者积极参与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十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物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追逐、拦截、围攻、威胁、辱骂、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信访事项、煽动串联非法聚集活动,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以外压内的;

(十七)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以代理诉讼为名,煽动当事人上访,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八)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或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九)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二十)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六、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等悔过认错情形的,可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曾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处理,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各级“两会”期间、“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到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假借庆祝国家节日之名或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非法聚集上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犯罪行为的通告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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