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金润供排水公司代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2020-09-16 08:00:00 来源: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降低收费成本,方便居民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1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5〕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县城规划区内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权委托昌宁县金润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具体范围为:东至观音山脚—昌二中—牛屎沟路—河东老店,南至田园森林—污水处理厂—云保线—金玉南湾小区—时代佳阳—运通驾校,西至宝丰大乐腊片—花园田小区—沿云保线至朝阳小区—红纸房—环城西路,北至思源学校—公安局—昌三中—新天和医院—湿地公园—水泥厂坡。范围外的居民户,由田园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方式收取。

二、收费标准

按照《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14号)标准收取,即:县城规划区居民户:8元/户·月。

三、收费时间及减免时段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减税降费有关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减免县城规划区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8个月(减免时段:2020年1—8月),即每户减免64元。2020年9月份(含9月)以后的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20年10月1日起由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费用管理及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五、其他事宜

(一)委托代收范围内已提前收取2020年度或下年度部分月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田园镇和相关物业公司及时澄清底数,在缴费期限满后再予以计收,来年享受同等减免政策。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不产生生活垃圾行业的“一户多表”户,仅在生活用水水表上计收。

(二)对五保户、孤寡老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等低收入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减半或全免。符合减免条件的用户,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持有效证明提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录入收费系统予以减免,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三)对拒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本通告由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75—7187499。


附件:昌宁县人民政府委托金润供排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示意图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昌宁县人民政府委托金润供排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示意图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