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和巴财综〔2017〕2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含1-8级持证残疾军人下同)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申报缴纳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安置残疾人认定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残疾人安置认定单位:通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认定地点:通江县人民医院直行200米,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五楼,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即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8级)工作安置文件或《劳动用工合同》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凭证; 4.被安置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因公致残的残疾对象不属于确认范围。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确认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通江县税务机关全额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纳标准 残疾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残保金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向通江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缴纳方式 各用人单位可在通江县税务网上申报缴纳或到通江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电话:7224468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审批表
通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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