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7-06-13 08:00:00 来源: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613

 

蚌山区人民政府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蚌政秘〔20172号)和蚌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规则》(蚌山政20163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重大事项的范围参见蚌山政201637号文第三条规定,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法制办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以下简称请示事项)时,承办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专员参加调查研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条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较多的区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要设专门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没有法制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置法制专员。法制机构或法制专员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法制专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法学专业;(2)本科以上学历;(3)三年以上工作经历;(4)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司法资格或有司法工作经历人员,优先使用。

第五条  法制专员的任免由各单位决定,报区法制办备案。区法制办负责对法制专员的指导培训,每年对法制专员集中培训。

第六条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拟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成稿后,报送区政府之前,由承办单位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对未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请示事项,在呈送区政府领导批示前,应转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区法制办收到请示事项后,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并通知承办单位和区政府办公室。

需要合法性审查的,由区法制办对承办单位法制专员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其审查意见的,通知承办单位和区政府办公室;不同意其审查意见或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

(五)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

(七)其他方式。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事项,可以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工作日。

审查过程中,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本单位法制专员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  经审查,请示事项存在合法性问题,区法制办修改建议与承办单位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提请区政府研究;修改建议与承办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存在其他复杂疑难问题未能解决的,由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暂缓提请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查意见作为请示事项公文附件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区法制办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

因情况特殊,会前未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会后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在报请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前应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研究,请示事项作出修改或调整的,承办单位应对修改或调整情况在有关文本中予以标注,并作出解释说明,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在呈送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前根据需要转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法制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应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附件上报。

第十三条  区政府特别重大或特别复杂的事项,在起草、商榷或项目实质性研究阶段,应当邀请区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提前介入。

区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提供的意见、建议,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区法制办或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事项提请合法性审查呈批表

2.合同提请合法性审查呈批表

3.疑难法律问题提请研究呈批表

4.法制专员名单

附件1

 

重大事项提请合法性审查呈批表

事项名称:                                     

1.法律和政策依据

法律及政策(文件名、文号)

1.

2.

3.

2.听取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3.专家论证情况

 

4.风险评估情况

 

5.听证情况

 

6.涉及合法性的主要问题

1.

2.

3

7.是否违反法律和政策

 

法制

专员

意见

 

 

法制专员: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区领导

批示

 

 

   

经办人:             电话:

附件2

 

合同提请合法性审查呈批表

 

合同名称:

1.对方简介(资质)

 

2.履约能力

 

3.合同文本来源

 

4.项目特点及合同目的

 

5.合同风险点

 

6.政府预期受益

 

7.优惠政策及依据

1.

2.

8. 审查要点

1.

2

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区领导批示

 

     

备注

 

经办人:             电话:

附件3

 

疑难法律问题提请研究呈批表

 

事项名称                                    

1.法规及政策依据

法规及政策文件(包括文件名、文号):

1.

2.

2. 社会反响

或群众关注度

 

3.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情况

 

4.风险评估情况

 

5.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1.

2.

3

6.是否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区领导

 

 

 

                                  

经办人:             电话:

 

 

 

附件4

 

蚌山区法制专员名单

 

专职人员

区经发委

徐安乐

区招商局

苏家柱

区安监局

刘菲菲

区教育体育局

邓启军

区科技局

 

区民族宗教局

 

区民政局

 

区残联

阙香金

区司法局

马小湘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交通委

 

区农林水利委

王红梅

区商务外事局

 

区文广旅游局

刘勇军

区卫生计生委

王有松

区审计局

王伟伟

 

专职人员

区行政执法局

邵春红

区统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罗纯皖

区环保局

 

天桥街道

石冬波

青年街道

 

纬二路街道

 

黄庄街道

邵同春

燕山乡政府

 

雪华乡(宏业村街道)

 

 

备注:以上法制专员名单是根据各单位上报备案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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