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县中心城区内禁止车辆通行的公告

2020-02-04 15:48:11 来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公共交叉感染传播风险,预防病毒的传播和感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告》以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社会管控措施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县中心城区所有道路实施机动车禁止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时间
自2020年2月4日00:00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禁止通行范围
禁止通行范围为:东至环城公路鸭子塘红绿灯十字路口,西至滨海大道泰丰园路口,北至阳光大道与环城路十字路口和凤山寺326国道与环城路十字路口,南至西海码头至银龙幸福小镇区间的环海路。
禁止通行的重点路段如下:环城公路、威宣路、斗阁路、人民南路、解放路、中山路、人民中路、建设东路、建设西路、县府路、渔市路、草海路、人民北路、健康路、星光路、向阳路、沿河路、广元路、新兴路、海韵路、滨海大道、阳光大道、凤山大道、明珠大道、乌撒大道、32号路、乌江源大道、五里岗大道、工业一路、工业五路、七号路、工业八路、景观大道。

三、禁止通行规定
禁止所有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私家车、面包车、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农用车、工程运输车等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禁止所有楼群院落的车辆驶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和防疫工作需要,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的公车等;
(二)持有威宁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行证标识的车辆,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
(三)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备案的环卫、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服务民生专用车辆,殡葬车辆;
(四)报经威宁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发放有临时通行证的民生物资、救援物资等运输车辆、应急医疗保障车辆和疫情防控专用服务保障车辆;
(五)报经威宁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发放有临时通行证的有关疫情防控工程建设项目专用工程车辆。
(六)途经城区通过326国道、356国道过境的车辆及各乡镇有特殊情况确需入城车辆由威宁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组长审批后发放临时通行证限时通行。

五、有关事项
(一)中心城区交通禁行期间,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及全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或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强行通行的,由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各乡镇必须严格落实《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社区(村居)疫情防控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的通告》,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对所有拟入城车辆进行远端提示、封控、劝返,严控车辆无序流动。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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