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田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东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2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城区内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定义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禁燃限放时间 禁放区域范围:全年内任何时候都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除夕12:00至大年初一12:00,元宵节12:00至24:00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当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详见附图): 1.东至林逢镇平洪扶贫移民安置点。 2.南至右江河。 3.西至横山古寨沿田德铁路线路(西北面甘莲村、西南面百银村等)。 4.北至工业园区及县城区规划范围。 (二)限放区域(详见附图): 县人民广场至右江河,广场西侧道路与广场东侧道路之间地块。 四、禁止燃放对象 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酒店、宾馆、市场、门店和居民及社会团体。 五、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提前告知、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请广大干部职工、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禁炮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告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田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