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被罚,增殖放流补过

2021-03-30 08:00:00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星沙时报329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赵一声)“电捕鱼是不对的,我们错了,今后保证不再犯!”329日,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在县农业农村局、河长办、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因非法捕捞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谢某、骆某、范某在认识到错误后,亲手将3400尾鱼苗放养进捞刀河。

图为非法捕捞公益诉讼增殖放流行动现场。 盛磊

近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三起非法捕捞案,行为人均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电鱼、地笼网、可视钓钩等《渔业法》明令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决定对其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图为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主动放养鱼苗补过。 盛磊

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官周程向记者透露一个细节,案件当事人谢某使用的可视锚鱼工具是新出现的一种高科技捕鱼工具,配有特大号锚鱼钩,锚鱼者将鱼钩连同水下摄像头一起抛掷到离岸较远的水体底部,水下摄像头将水下画面实时传送到鱼竿上的显示屏,当鱼类出现在锚鱼钩附近时,锚鱼者迅速抬起鱼竿,主动将尖锐的钩刺穿插进鱼体,以挂刺的方式捕捉鱼类,捕获率极高,“这种锚鱼钩作业原理与滚钩相同,而滚钩是《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禁用的捕捞工具。”

据悉,本次增殖放流选择的鱼种,是由长沙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放养地捞刀河水域的具体情况建议选择的鳙鲢等适用鱼种。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主要是针对目前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在办理该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当事人积极主动修复生态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情节。一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地补充和恢复渐渐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为修复者。

检察官周程提醒,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71日开始,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均列为常年禁渔水域。在上述水域采用电鱼、毒鱼、炸鱼或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设备垂钓,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网等《渔业法》明令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还会因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检察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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