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鹤庆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本规划适用于鹤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二、鹤庆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 三、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辖区内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 (二)国家或地方改建、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 (三)旅游景点,各类车、航站,高速路服务区; (四)许可证网点尚未覆盖或需增加零售网点的街道、巷道、公路沿线、集市、社区、村(组)、居民小区等; (五)宾馆、客栈、饭店、酒吧、网吧、度假村、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 (六)其他有必要布局零售点的区域。 四、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经营场所是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的,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六、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卷烟礼品回收店。 七、属于下列特定区域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区域;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七)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八)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八、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受总量和距离的限制: (一)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县城、乡镇的街道、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零售户之间的相邻距离县城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不得低于30米。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具体规划详见附件: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规划明细表)。主要运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农村行政村、村居民小组,各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总量由鹤庆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等各方面数据及有关情况确定,并向全社会公布。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限制总量后,该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进行。 (三)总量+距离限制(具体规划详见附件: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规划明细表)。主要运用于县城、乡镇主街道、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在符合小区域总量限制的基础上,零售户之间的相邻距离县城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不得低于30米。 九、特殊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间距标准准入条件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每户仅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零售点设中、小学校园内及其入口100米范围内间隔距离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隔距离”指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的可通行步行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到期原则一年一延续。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可不受间距标准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六)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可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七)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十、本规划施行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延续等不受本规划限制。延续存在本规划四、五、六、七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办理延续。 十一、本规划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鹤庆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进行长期公示。 十二、本规划由云南省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及“以下”包含本数。 十四、本规划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