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州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依据《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肇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肇州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办签发,于2017年3月30日印发,2017年3月31日施行。 一、制定背景 制定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积极援助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解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充分就业问题,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有章可循,更好的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二、制定依据 (一)《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1]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第八条 各级就业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当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保发[2010]116号)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部门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由总则、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招聘、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监督检查、附则七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对本实施细则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二部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主要对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做出了详细划分,并具体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条件。 第三部分是公益性岗位开发与招聘。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报制度、开发流程、招聘条件做了详细说明。 第四部分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原则、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以及退出机制。 第五部分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对公益性岗位开发所需资金来源、工资补贴组成、保险、工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范。 第六部分是公益性岗位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及安置等方面的检查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部分。是对《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负责单位和执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解读人:肖建莹 电话:854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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