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28 08:00:00 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桦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办、局:

  《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桦甸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限价、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重要环节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遵循勤俭节约、投资效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数据准确、结果公正、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权益合法、价格合理原则。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专用章。不得无证从事预算、结算、决算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费用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限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个部分。

  施工图预算,是指依据施工图纸、预算定额、各项取费标准等计价依据和资料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按设计图纸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用于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也称招标控制价。

  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限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图纸等文件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用于非招标工程的发包限价。

  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经济文件,包括工程定期结算、阶段性结算、年度结算、完工结算等。

  竣工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所有实际费用的总和,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审计机关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乡镇、街道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分别商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形成相应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最高发包限价及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未经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发布使用;对5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评审最高发包限价,直接评审工程结算。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支付、使用,概(预)算执行情况、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抽审,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是编制、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向上级争取资金的依据。应遵循数量真实、价格准确、费用合理的原则,确保内容不重、不漏,杜绝高估、冒算。

  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行业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等政策性文件,由直接费、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五部分构成(具体按行业标准划分),其中:规费、税金项目必须按相关政策性文件计取,其他费用要执行各行业费用定额中的相关费率。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切合实际确定建设内容,优化建设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据实编制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报评审中心评审,按照评审结果上报审批。对上级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阶段优化设计方案导致分项工程或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结论为准。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购置、材料等的采购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应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使用企事业单位等其他资金400 万元以上(均含本数),工程发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

  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经评审中心评审后用于公开招标。对统一开展的同立项、同批次、同类别的新建或维修工程,达到本款规定的,应按区域或类别打捆合并、合理划分标段,严格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符合本款规定应招未招的项目,一律不予审计(评审),市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出具相关手续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即可办理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建设手续;工程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

  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发包方式的,严格按照市纪委下发的《桦甸市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前,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限价,并报评审中心审定(5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报审);组织不少于三家施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各自编制不高于发包限价的承包价格。

  发包中,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各施工单位的承包价格、施工资质、信誉、施工能力及让利优惠等竞争条件,参会人员均需表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记录讨论过程,选出最终的施工单位。

  发包后,及时填写《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备案书》,对上述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并存档备查。

  严禁以工期紧张等理由规避履行有关程序。如建设单位采取主观恶意瞒报投资额或人为肢解、漏项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限额以下项目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10%及以上,则超出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部分不予评审,市政府不予确认。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遵循先勘察、设计、监理,后施工、设备、材料的原则履行公开招标或采购程序。严禁只注重施工招标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招标(采购)。对本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参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有关程序,其中:合同额度以批复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金额为发包限价,体现让利优惠和公平竞争。

  对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购置,符合本款规定需履行公开招标或采购程序的,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招投标或采购部门沟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限额以下需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发包程序的,建设单位须认真做好前期调查及设备询价等工作,形成详细的调查数据后再履行发包程序。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第(一)(三)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专利技术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及有关计价依据。

  (二)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拟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经有关部门调查的市场价格。

  (四)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吉建发〔2014〕22号)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行业划分,依据各自所属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及“营改增”后的税费计取和缴纳等工作。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运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方式(PPP)运行的项目,其工程造价方面的监督、管理、评审及审计等工作,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按必要流程确定完成时限,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应着重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合规性、工程量的准确性、项目特征描述的全面性和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最高投标限价以书面形式发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对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将评审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各投标单位参考最高投标限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投标报价进行投标。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用必须体现自主报价,不得完全与最高投标限价内容相同,行业为固定费率的除外;风险费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划分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积极配合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并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监督等部门的监管。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标,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中标文件存在较大漏洞、低于工程成本或其他不合理的投标内容,导致结算出现争议或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各分项工程的清单单价后再进行结算,确保不形成损失浪费。调整后的分项工程清单单价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依法依规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第十五条  订立施工合同的条款中应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三)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时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预扣方式及时限等。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市审计局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第十六条  中标金额是确定施工合同价款的法律依据,是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有关各方应严格依据中标金额并结合设计变更、签证等内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对由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结算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审定结论;对由我市评审中心审定结算(或经审计监督需进行整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中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工程质量、材料物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执行有效。

  (二)协调设计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的认定、报批工作,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组织项目监理做好工程计量认定、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进度控制等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资料管理,及时报送工程计量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标金额、限额以下项目合同金额组织施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降)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及以上时,应予以调整。

  调整时按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调查的各季度《材料价格市场调查表》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调查表中未包含的材料单价参照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下发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单价执行;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涉及到政策性调整的费用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量的调整,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设备中标合同价格不允许变动。如施工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变化幅度超出±5%及以上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结算时,原则上以合同约定、设备中标单价为基础,按审批意见并参照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等原始依据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并应认真核定现场签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因客观条件设计变更或签证的,除履行正常的工程签批程序外,在资金监管上,还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区别不同额度,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总额度,在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须严格按照《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事前审批备案办法》,报市政府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二)超过总投资额10%及以上,报批调整可研报告

  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总额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的10%及以上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完工后补办。

  最终结算金额(拨款金额)以评审结果为准。工程结算时,如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则财政部门不予评审,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政府不予追加此部分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减少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发生(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涉及政策性调整的费用,不属于设计变更或签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如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等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上述条例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通过审计推动整改、促进规范管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时应及时通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派出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法进行核实,不干预正常管理;未经核实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其分管领导(业务副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核实结果及结算初审结果负责。

  (二)建设单位负项目法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建设单位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签证数量,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工程量负责,同时做好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理单位负监管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旁站监督职责,记录并保存好监理日记等资料,认真做好设计变更或签证的技术审查和确认,坚决杜绝施工后补办手续。

  (四)勘察、设计单位负技术责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和设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勘察、设计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定的设计变更或签证进行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

  第四章  项目后期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核程序,采用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评审中心评审和审计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业务副局长)、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出具初审说明;监理单位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初审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格±10%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采取全面复查的方法对初审结果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核,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项目有多次结算的,完工后将各期结算统一报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评审中心,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审计机关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审计项目结束后,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审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签章齐全、内容完整、资料齐备的原件报审资料。若有特殊原因出现资料遗漏,自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齐,超过时限不得补报。报审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初审说明;

  (二)工程结算书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书;

  (四)完整的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和签证资料;

  (六)手续完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增减工程量资料,经批准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八)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附影像资料);

  (九)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包括:结算方式审查、工程量及单价审查、费用标准的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签发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审查。

  (一)工程竣工决算方式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计价模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相符;附属工程或合同外工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方法。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图纸和工程变更,计量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投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

  (三)费用标准的审查。审核费用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费用标准是否严格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四)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结算或决算中正确反映。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各方签章是否齐全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是否合理等。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核。审核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项目建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等。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支付、使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由市审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严禁违背招投标程序以其他方式另行结算;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下列依据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国务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标准、计价办法、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和签证。

  (四)其他依据材料。

  对各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4〕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健全审计(评审)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规开展审计(评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细化工作流程,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对地方投资项目应按上级和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纪委市监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核实设计变更、签证造成损失或未履行有关程序造成手续不全的。

  (二)对工程结算初审后,评审审减率高于以下最高限定比例的:

  1.结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20%;

  2.结算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为15%;

  3.结算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为10%。

  (三)明示或暗示下属单位违规指定承包单位,或串通下属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政府性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手续、未批先建、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不执行项目建设“四制”的;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采取瞒报投资额、人为肢解、漏项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致使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致使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靠挂施工单位等违法行为,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设备等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标,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改变中标实质内容另行签订合同造成政府性资金损失的;在限额以下项目集体决策发包过程中,采取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关联交易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性资金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纠正和制止的。

  (四)对设计变更、签证审查不细、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或未严格履行立项批复、追加(减少)价款等相关程序造成建设手续不全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款、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或永久取消参与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通过串通投标或虚假投标方式取得承建资格的;通过多计工程量、提高单价、超标准取费等方式虚报、冒领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利用虚假设计变更或签证骗取建设资金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建项目情节严重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与实际不符造成损失的;其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签证工程量不实,监理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旁站监理的;伪造监理日记或以权谋私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履行虚假招投标程序或其他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五)其他单位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内容在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桦政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
发表时间:2018-09-2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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