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9-01 00:00:00 来源:盈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盈江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限定时段

每日12:00-14:00,23:00-次日08:00禁放;春节、元宵节及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不限定禁放时间,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限定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面积:14.6519平方公里,东至大盈江左岸滨江路,南至弄璋大桥,西至盏达河岸线,北至规划的环城北路,详见附件《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9.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县应急管理局督促销售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六)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除禁放时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外,确实需要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在确保安全燃放的情况下,需由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配备燃放容器,清扫地面燃放污染物。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平原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乡镇村(社区)委员会,共同管理落实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工作。

(二)县公安局依法按燃放等级审批许可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协助平原镇对“禁放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许可严格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执行。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市容巡查,取缔在县城辖区范围内占道违章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损毁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六)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主流媒体、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切实调动社会各界群众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县直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通过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鼓励群众落实禁止燃放工作。

(七)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主题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签名活动”等。

四、法律责任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时间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盈江县公安局:110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8180337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0692-8117187

(三)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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