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3月23日对以下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的零售户作出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由于无法找到当事人,本局现以公告方式向以下零售户送达《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0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