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防城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8-08-21 08:29:00 来源: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

根据《中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04 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安排部署了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目标

以防城区各基层工会上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在册困难职工(截至2016年10月31日建档)为解困脱困工作目标,自2017年起到2020年,每年按比例完成解困脱困任务,其中2017年完成30%,2018年完成25%,2019年完成25%,2020年完成20%。2016年11月1日以后申请认定的困难职工,由区工会列入解困脱困对象增量库,仅作为工会日常帮扶工作对象,另行制定解困脱困工作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解困脱困对象、解困脱困标准、工作措施、组织保障,共6个部分,其中:

(一)解困脱困标准

1.脱困标准

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具体标准如下:

一是就业创业脱困。对有劳动能力但未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帮扶,实施再就业或创业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脱困。

二是落实待遇脱困。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而困难的职工,通过督促企业依法补缴,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脱困。

三是医疗救助脱困。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按规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等保障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脱困。

四是社会救助脱困。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分别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加以保障的,视为脱困;对因子女上学致困的困难职工,其子女通过工会实施的“金秋助学”计划和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顺利完成学业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脱困。

五是其他帮扶脱困。通过实施除上述以外的措施使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脱困。

2.解困脱困标准

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对于因病、因灾、子女上学、下岗失业等具体原因致困的困难职工家庭重在解困,帮助困难职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好实际问题;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实现解困。)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是现阶段城镇困难职工的短期指导性意见,与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保持基本一致,为2020年。


相关阅读: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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