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的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二、《方案》的重要意义 国有农场的土地山林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快开展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落实中央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决策,不仅能有效保护防城区国有农场土地山林合法权益,同时,对促进防城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方案》的主要目标 防城区辖区内有荣光农场、那梭农场、垌美农场等3个农垦国有农场,均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荣光农场、那梭农场、垌美农场在防城区辖区的国有土地山林主要分布在防城区那良镇、那梭镇、华石镇、滩营乡、江山镇等5个乡镇和珠河、水营、文昌等3个街道办。在防城区辖区内上级下达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总任务为123518.52亩,其中有纠纷土地山林面积为48629.00亩。而依据前段时间各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地现场指界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新产生土地山林纠纷面积约为15000亩,因此现阶段有纠纷土地山林面积共约为63629亩。 按上级要求,到2018年10月底,我区必须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任务。 目前,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任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2018年度的任务目标。尽量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应确尽确、应发尽发”。 四、《方案》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有纠纷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林业部门、3个农垦国有农场要对辖区内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宗争议土地的情况。 (二)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 1.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 2.当事人申请调处; 3.材料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4.立案; 5.组织双方协商,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经组织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7.送达处理决定。 (三)加大争议土地调处力度 各级调处工作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让互利”的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插花地、飞地,可通过协商调整用地边界。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于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及山林,可将争议部分画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 (四)开展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管理信息库建设 农垦国有农场要组织开展好有纠纷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服务。 (五)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按要求建立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度半月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调处工作机构和各农垦国有农场要按职责分工,分别汇总农垦国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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