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县内农房建设秩序,推动扶贫攻坚农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了《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秩序的通告》(丰都府发〔2018〕20号)。 (一)制定的必要。为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改革要求,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二)依据的主要文件。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单位:丰都县国土房管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已征求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等部门或单位同意。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得擅自选定区域自行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划场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县城规划区除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新建房屋风貌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推广使用重庆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也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企业承担相应设计。 (六)农房建设业主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设要求、期限、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七)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 (八)农房建设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九)农房建设竣工验收由农房建设业主自行组织,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负责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 (十)农村限额以上房屋(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建筑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对违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秩序的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秩序的通告 丰都府发〔2018〕2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房建设秩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建筑法》《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农村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持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得擅自选定区域自行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划场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县城规划区除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新建房屋风貌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推广使用重庆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标准设计图集,也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企业承担相应设计。 六、农房建设业主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设要求、期限、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七、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 八、农房建设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九、农房建设竣工验收由农房建设业主自行组织,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负责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 十、农村限额以上房屋(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建筑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对违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