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 按照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要求,需对辖区内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通告、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仍在引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中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的公文,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确保合法有效。结合我县实际,特调整本通告。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规范性文件。 1.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 2.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调整情况单位: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二)缘何调整事由:按照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文件要求,对仍在引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中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的公文,要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确保合法有效。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合街道。平都东路社区、平都中路社区、平都西路社区、滨江东路社区、滨江中路社区、滨江西路社区、南天湖东路社区、南天湖中路社区、南天湖西路社区、雪玉路社区。 名山街道。花园社区、连新路社区、双桂社区、东作门社区、名山社区。 名山风景区。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县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第Ⅱ类(较严)标准执行,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他设施)。 2.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他设施),应限期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规划局(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现生态环境局)、县建委(现住建委)、县工商局(现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现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现商务委)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5.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扩)建或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保局(现生态环境局)、县工商局(现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现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现商务委)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施时间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丰都府告〔201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向军 ; 联系电话:70702893、15310123832;邮 箱:3286136641@qq.com。
附件:《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宜的通告》 丰都府发〔2018〕44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三合街道。平都东路社区、平都中路社区、平都西路社区、滨江东路社区、滨江中路社区、滨江西路社区、南天湖东路社区、南天湖中路社区、南天湖西路社区、雪玉路社区。 (二)名山街道。花园社区、连新路社区、双桂社区、东作门社区、名山社区。 (三)名山风景区。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县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第Ⅱ类(较严)标准执行,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他设施)。 (二)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锅炉、炉窑、炉灶等其他设施),应限期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建委、工商、质监、城管、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扩)建或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工商、质监、城管、商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施时间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丰都府告〔201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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