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0-07-08 08:00:00 来源:丰都县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渝农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通知。

问: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问:申请宅基地的标准是多少?

本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暂按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待上级部门确定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问:申请宅基地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申请、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就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3层)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分设村民小组而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问:申请宅基地的审核批准程序有哪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在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有关部门按照办理流程、要件和期限,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问:申请使用宅基地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一并出具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问:《通知》中的“三到场”要求是什么?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并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丈量批准放线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通知》中“一户一宅”规定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问:《通知》中确定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丰都县农村村民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丰都府办〔2020〕63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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