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户口曾经在同一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出具证明的主体 1.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其被解救地派出所出具; 2.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处置地派出所出具;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受案地派出所出具; 4.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5.临时身份证明——由任一派出所(警务室、流动警务车、执勤点)出具;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迁移情况、注销户口、亲属关系等证明—— 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管理户口登记档案资料的派出所出具。 申请证明的主体 申请证明的主体为个人。包括被证明对象本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 申办手续、时限和流程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一般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等),受委托人凭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受委托书,即可到公安派出所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申办。 除需要调查核实和审批的外,一律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一律出具受理回执单,实行限时办结,最长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个别情况复杂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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