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贵城、港城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北区支持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稳岗留工及达产超产奖励扶持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5日
港北区支持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稳岗留工及达产超产奖励扶持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冬春季疫情防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促投资两手抓,“奋战一季度 加力开新局”,鼓励企业稳岗留工促生产,全力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5条意见。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稳岗留工招工促生产 (一)港北区规上工业企业在2021年2月19日前(含2月19日)正常开工,实际在岗员工总人数达2020年12月份在册员工总人数80%及以上的,且在岗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在岗员工每人800元稳岗奖励。 (二)港北区规上工业企业自主招工或“以工招工”(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入职),不含老员工合同到期后续签,新招聘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老员工一次性招工奖励,此项招工奖励不能与“项目制”招工补助、职业介绍补助重复享受,单户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第一季度服务企业招工有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机构按等次给予一次性招工奖励(劳务派遣除外),其中:成功介绍2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2万元;成功介绍3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3万元;成功介绍4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5万元;成功介绍5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8万元;成功介绍6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10万元;成功介绍800人以上就业满1个月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牵头领导:杨燕忠;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深入企业开展送温暖活动 倡导企业加大落实职工节日福利,为外地留港北区企业员工开展符合疫情防控规范的暖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慰问和上门服务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当组织开展送文化(节目)进企业、职业培训、劳动讲堂等活动。春节期间,企业职工可享受系列迎春特惠消费活动,园博园、平天山森林公园等景区景点向企业员工免费开放;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职工之家春节期间向留在港北过年的外地务工人员开放;工会联系好龙圣、安居、健翔等球馆为外地留在港北区的企业员工提供锻炼场地。 (牵头领导:罗广明;牵头单位: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团区委、区妇联) 三、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平台和载体,加强疫情防控与经济稳增长有机结合等方面宣传,营造政企合力防疫情、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预案,指导企业按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等原则,扎实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牵头领导:刘立锦;牵头单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全力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深入开展“奋战一季度,服务企业促发展”等专项行动,加强对工业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的沟通走访和服务,加大对企业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春节期间及一季度企业生产用工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在建重大产业项目保质量抢工期提供保障,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确保全区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具体服务企业实施方案另文印发) (牵头领导:叶雪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港北生态环境局、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给予企业一季度达产超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工业企业奖励对象: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贸易业企业和大个体奖励对象: (1)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法人企业和大个体; (2)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零售法人企业和大个体; (3)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住宿业法人企业和大个体; (4)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和大个体。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对象: 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道路运输业以及装卸搬运仓储业等三大行业。 4.资质内建筑企业奖励对象:在库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资质(持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企业奖励对象:在库的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二)奖励政策 1.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1)对2020年工业产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产值达5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2020年工业产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不含10000万元)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产值达125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2020年工业产值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产值达25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2020年工业产值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不含100000万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产值达12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2020年工业产值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以上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产值达2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注:2020年新增和“下转上”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一季度产值基数按2020年入库月份至2020年12月的月平均产值×3计算。 (6)2021年一季度新入库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 2.贸易业企业和大个体奖励政策 (1)在库年销售额(营业额)亿元以上的贸易业企业或2020年4月及以后新增入库的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批发业实现同比增长18%(含18%)以上且一季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零售业实现同比增长16%(含16%)以上且一季度销售额达3000万元,奖励15万元。 (2)在库年销售额(营业额)亿元以下的贸易业企业或2020年4月及以后新增入库的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批发业实现同比增长18%(含18%)以上,且一季度销售额达6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零售业实现同比增长16%(含16%)以上的,且一季度销售额达200万元,奖励8万元;住宿业实现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且一季度营业额达100万元,奖励4万元;餐饮业实现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且一季度营业额达100万元,奖励4万元。 (3)2021年一季度新入库的贸易业企业,奖励10万元。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 (注:规模以上服务业指标错月采集数据,1-2月为一季度;1-5月为二季度;1-8月为三季度;1-11月为四季度) (1)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①对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0年1-11月营业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35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40万元。 ②对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0年1-11月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以下,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25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35万元。 ③对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0年1-11月份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30万元。 ④对在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0年1-11月份营业收入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2021一季度营业收入达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 ⑤2020年新入库的新增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250万元以上,并实现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奖励25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30万元。 ⑥2021年一季度达到月度新增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道路运输业 ①对在库道路运输业2020年营业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企业,2021一季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增幅奖励:实现同比增长达15%(含15%)以上的,奖励5 元;同比增长达到20%(含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15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②对在库道路运输业2020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不含4000万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增幅奖励:实现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的,奖励3 元;同比增长达到25%(含25%)以上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35%(含3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③2020年新增入库的道路运输业,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并同比增长20%(含20 %)以上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10 元;同比增长40%(含4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④2021年一季度达到月度新增入库的道路运输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①对在库装卸搬运和仓储业2020年1-11月份营业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25 元;同比增长40%(含4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②对在库装卸搬运和仓储业2020年1-11月份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不含4000万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15万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的,奖励20 元;同比增长40%(含40%)以上的,奖励25 元。 ③2020年新入库的新增装卸搬运和仓储业,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并实现同比增长25%(含25%)以上的,奖励15 元;同比增长30%(含30%)以上,奖励20 元;同比增长40%(含40%)以上的,奖励25万元。 ④2021年一季度达到月度新增入库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建筑企业及房地产项目奖励政策 (1)建筑企业奖励政策 ①对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达12%(含12%)以上的(增加产值6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 ②对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 含3亿元)的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达10%(含10%)以上的(增加产值2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 ③对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 含5亿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达10%(含10%)以上的(增加产值7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 ④对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 含10亿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达8%(含8%)以上的(增加产值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15万元; ⑤对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2021年一季度同比增长达5%(含5%)以上的(增加产值12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⑥对2020年新增入库的建筑企业,2021年一季度产值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3万元、4万元和5万元(不重复奖励,按标准高的予以奖励)。 (2)房地产奖励政策 ①在库房地产项目2021年第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至2万平方米(不含本数),奖励3万元; ②在库房地产项目2021年第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至3万平方米(不含本数),奖励5万元; ③在库房地产项目2021年第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达3万平米以上(含本数),奖励8万元; (三)奖励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1.奖励申请、受理。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21年第一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按顺序装订,加盖公司公章(骑缝),2021年4月30日前经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逾期不予报送,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2.审核 由行业主管部门、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会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并出具意见。 3.资金拨付 上级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明确由港北区财政承担奖励经费的,同一奖励类型的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但应按标准高的予以奖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牵头领导:叶雪智;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1年第一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第一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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