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之规定,本局拟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桂林市漆元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新雅包装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详见附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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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