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民族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8】2号、桂整合【2018】7号),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本次提前下达到我区的民族资金97万,其中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5万,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2万,拟用于四乡镇申报的项目支出。现结合本区实际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就2019年提前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金指标分配计划 根据上级精神,本次项目资金97万主要用于贫困村,少数民族聚居村及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文件精神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按不超过1%的比例8500元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余下项目资金96.15万元指标分配计划详见资金分配表。 二、具体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表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金监管 要着力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监管,确保财政扶贫资金规范高效安全。资金、项目安排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规划安排项目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和防止违规安排项目。财政专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报账和审核。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好项目安排、资金投向使用的公告公示以及项目管理档案建立等工作。同时及时将项目计划下达到有关项目村,并督促项目村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抓好落实,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和资金投向。确需变更的要经区政府同意下达变更通知后方可变更。 (三)民宗局要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
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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