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精神,为做好桂林市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证明材料清理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自治区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市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县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乡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等 6张清单(见附件4)做好证明材料清理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调整,于2019年4月23日前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同步更新并公布,于2019年4月24日前将更新公布情况及更新截图报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更新发布情况截图汇总上报。电子版发至邮箱glzwglk@163.com,联系人:王姝懿,联系电话:5813251,15007738333。 二、落实证明材料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办事流程,制定管理措施,做好证明材料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持续平稳推进。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可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除保留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清单外,村(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开具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强信息共享 四、强化督促检查 五、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 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2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 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 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 3.自治区证明清单1-6 4.各有关单位名单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