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公告相关信息

2020-08-10 00:00:00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我县作为全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县,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南江乡、禾丰乡作为试点确权登记乡镇,共需完成一万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并即时开展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为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我局草拟了《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8月10日至8月14日

二、文件发布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开阳县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三、意见反馈途径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对《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参与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至:271709048@qq.com,联系电话:0851-87251323。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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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


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我县作为全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县,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南江乡、禾丰乡作为试点确权登记乡镇,共需完成一万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并即时开展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为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现就开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取得的宅基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的。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无变化并经公告无异议的。

(四)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建成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

(五)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

(六)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的。

二、确权登记依据

(一)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 协议;

(五)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宅基地的;

(二)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异地扶贫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三)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面积认定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 

(三)1987年至2009年12月31日止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170平方米。

2.房屋面积执行标准:根据《贵阳市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规定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320平方米。

(四)实行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双控制。

1.因建房地形坡度较大等原因,若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3%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由于农村房屋建设无统一建设标准,若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5%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2.宅基地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前款认定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五)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六)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六、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无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建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确认程序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组、村、镇、县四级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县级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行使。

具体流程为:村民或集体申报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村建中心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自然资源所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地类是否非农用地、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经1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八、人民调解适用范围

因家庭内部涉及不动产分割、继承、转移等情形,关系到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由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明确权利人主体;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方式,明确权利人主体。

九、本意见适用于已完成农房权籍调查区域的首次登记。

十、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正式文件: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解读:

《开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区域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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