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门晒顽疾请您来监督”区公安分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公示

2020-09-26 08:00:00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推进我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推动开门搞整顿,按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呼兰区公安分局现向全区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4.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5.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6.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不主动、如实记录、报告的。

——重点整治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

9.重点查处已办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的民警在帮人说情、通风报信、打击不力、开脱罪责、有案不查、阻挠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纵容包庇等九类“保护伞”方面的问题。

10.组织开展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核查、重点案件攻坚及执法腐败问题。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

1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应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不予受立案的。

12.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不及时采取的。

13.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

14.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

15.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16.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

17.现有制度机制、考核评比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影响依法如实受立案的;

18.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

——重点整治基层单位利用证照发放、核验、审批环节“微腐败”、索取好处费等问题

19.在办理特种行业、网吧、护照、港澳通行证、公共娱乐场所证照、易制毒化学品、剧毒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等有索取收受好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20.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迁移、补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环节有索取收受好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21.各派出所在办理户籍及现实表现等相关证明,有违反规定、索取收受好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22.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3.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24.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25.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26.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7.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8.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29.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0.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31.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2.公安民警或公安民警的家属、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重点整治公安队伍法纪观、权力观、利益观不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33.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执法不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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