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通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1、水库上游管理范国为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2、水库主体工程左右岸及下游标准:大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主体周围不小于100米。 (二)拦河闸(坝)工程管理范国 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边线以外不小于300米,左右岸边线以外不小于100米。 (三)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四)灌区渠首工程管理范围 1、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米。 2、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 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ロ、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 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 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外延不小于200米。 2、工程区中独立建筑物保护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拦河闸(坝)工程保护范国 拦河闸(坝)工程为拦河建筑物,保护范围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确定。 (三)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四)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灌区渠道工程包括灌区干渠和支渠。 1、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 2、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 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杄植物; (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 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 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 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牒灰、残土等废弃物;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 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 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七)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 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2.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3.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4.泵站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5.拦河闸坝工程划界公示表 下载链接:通河县划界成果公示表增加二甲沟引水渠、拦河闸.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