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2020-10-28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通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1、水库上游管理范国为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2、水库主体工程左右岸及下游标准:大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主体周围不小于100米。

(二)拦河闸(坝)工程管理范国

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边线以外不小于300米,左右岸边线以外不小于100米。

(三)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四)灌区渠首工程管理范围

1、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米。

2、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

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ロ、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

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

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外延不小于200米。

2、工程区中独立建筑物保护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拦河闸(坝)工程保护范国

拦河闸(坝)工程为拦河建筑物,保护范围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确定。

(三)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四)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灌区渠道工程包括灌区干渠和支渠。

1、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

2、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

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杄植物;

(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

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

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

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牒灰、残土等废弃物;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

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

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七)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

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2.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3.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4.泵站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示表

          5.拦河闸坝工程划界公示表

下载链接:通河县划界成果公示表增加二甲沟引水渠、拦河闸.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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