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电发〔2018〕370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办法。并完成征求我区相关部门、乡镇意见。 二、明确征地相关部门的在征地过程中的职责 明确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群众的组织发动,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组(队)、土地承包人、被拆迁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以及领取征地补偿款项,丈量土地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处理征地引起的纠纷等工作。 明确区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区发改、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物价、审计、监察、法制、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 三、明确各乡镇各地类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规范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确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明确各乡镇、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地过程中部门征地程序,明确征地赔偿范畴,和责令交出土地规定。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奖励对于搬迁的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12元。过渡期为搬迁之日起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六、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与上轮征地差异 为了确保征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并结合最近的高铁征地,本次拟定涉及的征地程序与上轮一直,征地涉及部门职责基本一直,只是机构改革后,将职责纳入到新的职能部门。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比上一轮金城江区征地标准(金政办发〔2016〕85号)高4000/亩。与最近的贵南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基本持平。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8〕370号)中,六圩镇城区部分以外的区域(则洞村、板坝村、兴峒村、龙谷村、大丈村)农用地每亩48994元,东江镇城区部分以外的区域(木友村、齐美村、龙友村、永兴村、里仁村)、六圩镇城区部分以外的区域(下爰村、同进村、岜伦村、足直村、岜烈村)每亩48994元,其他乡镇(六甲镇、河池镇、拔贡镇、九圩镇、五圩镇、侧岭乡、保平乡、长老乡、白土乡)每亩42786元。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不低于农用地的0.4倍,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农用地的0.1倍。 (二)本次拟制定补偿标准情况与自治区公布对比情况 结合我区实际征地情况,将本次制度标准将农用地具体分为:水田、旱地、园地、林地,为了确保征地的稳定性,本次拟制定标准均高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本次拟制定补偿标准情况与我区上一轮标准金政办发〔2016〕85号文对比情况 为了确保征地的稳定性,并结合最近的高铁征地,本次拟定标准加上征地奖励综合与高铁征地标准(每亩高于准金政办发〔2016〕85号标准4000元)基本持平,具体情况如下表:
(四)青苗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部分 由于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与上一轮标准增幅为9.7%,因此本次拟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10%增幅来制定,个别地上附着物按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 七、注解 为规范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电发〔2018〕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城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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