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农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8-11-15 08:00:00 来源: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鹤工农政规发〔2017〕4号

工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工农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工农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工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鹤岗市工农区城市棚户区
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工农区1委、2委、3委、4委、7委、12委、17委、19委、21委、22委、23委、27委、29委、33委、35委、36委、37委、38委、39委、48委、54委、56委、57委、58委、60委、61委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三、实施主体

工农区政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工农区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改造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城市棚户区居民通过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就近安置为主,采取居民自选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城市棚户区居民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可居面积的,45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

2.可居住房屋认定条件

可居住房屋室内应有取暖设施,具备生活、居住条件。

3.楼层价格

选择多层住宅的,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55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学府小区今时居住组团,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补交差价额每平方米600元。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4.直接货币补偿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对城市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

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5.附属物补偿

附属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置价格,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进行补偿;装修、围墙、菜窖、果树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6.合户与分户

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准许合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合户后,若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的,城市棚户区居民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层价格结算)。

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即不能小于最小户型45平方米),分户后按政策上靠。小于90平方米,实际居住多家的,以实际情况为准予以分户,并履行相关程序。

7.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8.搬迁补助费

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9.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10.非住宅房屋

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部分。新安置房屋超出原房面积部分,由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确定商服价格予以结算。城市棚户区居民不需补交结构差价,实施主体不再向城市棚户区居民支付停业损失费、租房补助费等费用。

1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居民,参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鹤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鹤政函〔2016〕6号)、财综〔2009〕24号文件给予补偿。

12.奖励政策

⑴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多层住宅的给予奖励。选择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10平方米;选择非顶层住宅作为新安置房源的,每户最高奖励8平方米。超出奖励面积范围外的,按照新安置楼房楼层价格进行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⑵城市棚户区民民选择产权调换为期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在2017年10月31日前签订协议每户奖励3平方米。

五、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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