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2017-11-08 08:00:00 来源: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印发《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东办发〔20172号)、《衡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贫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东贫联〔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衡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822

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依据《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要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以及资金规模大小,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财政扶贫项目。具体如下: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组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开展小流域治理、实施安居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主要是发展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息服务、科技推广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

(三)扶贫产业建设。主要是支持贫困村和贫困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以及为贫困农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项目,发展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金融扶贫、流通服务扶贫、就业创业和劳务协作扶贫等;

(四)培训方面。主要是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以及扶贫业务培训。

 财政扶贫项目所安排的培训,其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内容和支出情况核销和报账。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内容、培训资料、培训效果必须真实完整。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县、乡镇要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要根据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分年度编制扶贫项目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实施项目管理。扶贫项目的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其中面上村扶贫项目由乡镇批准,贫困村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批准;县级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市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是县级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核和申报、项目监督和检查、项目验收和支出审核等,并对乡镇财政扶贫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参与财政扶贫项目监督和检查,负责财政扶贫项目的审计、监督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财政扶贫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实施和管理、监督和验收。各乡镇要成立专班,落实主管领导,乡镇财政所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扶贫项目专管员,参与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竣工项目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列入《衡东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需由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年度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责任书制。经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并公开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账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承建合同。

第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汇审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汇审并实地查看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账时必须提供已经汇审的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要求实事求是、操作性强,不得闭门造车、盲目估算。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概算、资金用途、施工方案、预期效果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监理制。县直相关部门(包括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交通旅游局、商粮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发改局等)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

第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已竣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对照分析等。

第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管护制。所有扶贫项目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以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必须建立完整的财政扶贫项目档案。扶贫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承包合同、验收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及附件(附件包括:项目会议记录,项目实施前、中和竣工后的照片)等。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县、乡镇、村三级要将扶贫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财政扶贫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投资计划、立项时间)、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效益、验收结论、验收单位、验收时间)、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包括拨付对象、拨付依据、拨付金额、拨付时间)等。乡镇要以村(含贫困村)为单位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易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涉及到农户个人的项目必须公示到村、组、个人,切实增加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参考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项目效益评价情况,并作为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制定。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县纪委(监察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以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扶贫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乡镇要加强对贫困村和面上村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财政扶贫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

2衡东县    乡镇      年扶贫项目预拨资金申请书(村级)

3、衡东县   乡镇      年扶贫项目报账申请书(村级)

4、衡东县    年扶贫项目报账申请书(公司)

5、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报账申请表

6、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验收表(村级)

7、衡东县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验收表(公司)

8衡东县      乡(镇)    年第   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报备)

9衡东      乡(镇)    年第   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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