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9-05-03 08:00:00 来源:民丰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民丰零距离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和田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具体举报包括:

    (-)举报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的;

    (二)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线索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实施欺行霸市、干扰农村选举、开展非法讲经、宣扬极端主义思想、实施宗教极端活动的犯罪团伙;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群众,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非法方式,排除异己,干扰破坏农村基层选举,扶植、控制“村官”充当代理人,为组织利益保驾护航,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村官”和宗教恶势力;

    (四)盘踞在集市贸易、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团伙;

    (五)在房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违法犯罪团伙;

    (六)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团伙;

    (八)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九)聚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帮派势力;

    (+)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以高薪引诱招募员工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四)其他涉及黑恶违法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向和田地区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民丰县政法委扫黑办举报:0903-6750197

    民丰县公安机关:刘警官15009030218,艾警官13999439810

    直接举报:到公安局、派出所及便民警务站举报。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类举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因泄露涉黑涉恶线索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法院以黑恶案件判决的,予以2000元至5000元奖励;

    (六)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

    (七)和田地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本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奖励。奖励幅度掌握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

第十条不予奖励情形:

    (一)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七)各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各县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受理举报线索的奖励。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以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对符合和田地区公安机关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立案侦查的职能部门提出奖励理由和奖励金额建议,报本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申报的立案侦查部门负责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县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提请奖励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和田地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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