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和象岭片区土地清场的通告

2020-12-02 08:00:00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本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惠阳府〔2020〕44号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打造惠阳(象岭)智慧科技产业园和周边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现需对三和象岭片区4055亩土地范围内的历史已征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9〕11号),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的相关补偿标准,清场标准如下:

  (一)短期农作物清场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标准

五 类

六 类

水田

1450

1425

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规定标准

旱地 

1250

1225

菜地 

2450

2425

鱼塘 

2900

2850

  (二)果树清场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规 格

补偿标准(元/亩)

每亩不少于棵数

龙眼
荔枝

0.9米以下

2000

40

1-2米

6500

2.1-3米

11500

3.1-4米

16500

4.1-5米

18500

30

5.1-6米

19850

6.1-7米

23650

7.1-8米

27350

8.1米以上

30000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

0.9米以下

1500


1-2米

4250

110

2.1-3米

5760

75

3.1-4米

7200

40

4.1米以上

9000

40

沙梨、杨桃、菠萝蜜、板栗

0.9米以下

1500


1-2米

3100

110

2.1-3米

4750

75

3.1-4米

6400

40

4.1米以上

8000

40

柑、桔橙、黄皮

0.9米以下

1500


1-2米

4400

70

2.1-3米

6550

55

3.1-4米

8400

55

4.1米以上

11000

55

芒果、榄、柚、柿子

0.9米以下

1500

45

1-2米

3500

2.1-3米

6200

3.1-4米

8900

4.1米以上

11600

蕉类(香蕉、芭蕉、米蕉)

未挂果

3000

120

已挂果

5000

120

桉树等其他树木


9000

150

  以上果树在登记过程中如未达到规定每亩棵数或零星果树,按照登记实际棵数补偿,计算方法:每亩补偿标准÷每亩不少于棵数×登记实际棵数。

  (三)临时建筑物(果场管养房、厂棚等)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苗圃补偿。苗圃搬迁分为地面种植类和盆栽两类,地面种植类苗圃按搬迁损失评估给予补偿;盆栽类苗圃按评估搬迁费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清场工作由三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由三和街道办事处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历史情况核定补偿标准。

  三、上述清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权益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天内,到三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清场补偿登记(联系人:潘育良,电话:3502083),逾期不办的,按三和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并按程序组织清场。

  四、本公告之日起,凡在上述清场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附:三和象岭片区清场范围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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