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20〕44号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打造惠阳(象岭)智慧科技产业园和周边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现需对三和象岭片区4055亩土地范围内的历史已征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9〕11号),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的相关补偿标准,清场标准如下: (一)短期农作物清场补偿标准 (二)果树清场补偿标准 以上果树在登记过程中如未达到规定每亩棵数或零星果树,按照登记实际棵数补偿,计算方法:每亩补偿标准÷每亩不少于棵数×登记实际棵数。 (三)临时建筑物(果场管养房、厂棚等)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苗圃补偿。苗圃搬迁分为地面种植类和盆栽两类,地面种植类苗圃按搬迁损失评估给予补偿;盆栽类苗圃按评估搬迁费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清场工作由三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由三和街道办事处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历史情况核定补偿标准。 三、上述清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权益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天内,到三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清场补偿登记(联系人:潘育良,电话:3502083),逾期不办的,按三和街道办事处调查结果为准,并按程序组织清场。 四、本公告之日起,凡在上述清场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日 附:三和象岭片区清场范围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