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开展大气污染源整治通告如下: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如下: 1、将我市经济开发区划定为I类禁燃区:西至三江口大街,南至平安大道,北至同抚路,东至开发区东未命名规划路围成区域。 2、将我市城市建成区划定为II类禁燃区:西至滨江路,北至沿江大道,东至三江口大街,南至平安大道围成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一)I类 1、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1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二)II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整治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大气污染源整治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锅炉 1、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油、电、液化石油气、热泵技术、太阳能等)及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取缔燃煤供热锅炉,待热网覆盖后无条件配合并网。 2、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生产锅炉、粮食烘干设施和所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进入经济开发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淘汰原有燃煤设施。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设施。 3、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实施除尘设施改造,烟气达标排放。 4、对20蒸吨(14兆瓦)以上(含20蒸吨或14兆瓦)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运行,烟气达标排放。 5、对服务业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使用移动热源供应热水,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6、建成区内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堆场。对所有料堆、渣堆实施永久性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的煤堆、渣堆实施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锅炉和所有窑炉的煤堆、渣堆,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搬迁、改造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采取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等措施;对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四)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城区内室外烹调、烧烤食品。 (五)强化废弃物焚烧管理。城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禁止销售、运输、使用低质煤炭。 五、整治要求 涉及以上整治内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整治要求自行整改。燃煤小锅炉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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