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民族成份更改条件解答

2018-06-06 00:00:00 来源:同江政府门户网站-官方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其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发生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已满18周岁变更民族成份者,由其本人填报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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