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

2016-12-19 09:35:00 来源:麻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麻山区政府《关于印发麻山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制度,为全面建设美丽、绿色、生态麻山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2017115日前,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搬迁、拆除。

三、禁养区搬迁范围

根据麻山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要求,畜禽养殖场搬迁范围:一是麻山区生活水源地牛河周边1000米以内区域;二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是麻山区范围距离201国道500米以内区域;四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六是区内交通主干道两侧外延2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七是环境质量达不到主体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八是棚户区和塌陷区改造范围内的区域。初步涉及4个社区,25个畜禽养殖场(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搬迁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长:周士良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王晓东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姜英国    区环保局负责人

赵广力    区农林水牧局局长

        綦德军    区畜牧站负责人    

  员:王明昌    区财政局负责人

      区城市执法局局长

尹学臣    区动迁办主任

曲洪林    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吕桂贤    街道办事处主任

何凤威    农电所所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来伟    区自来水公司经理

杨艳秋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凤    区司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动迁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动迁办主任尹学臣兼,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区街道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统计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的面积、附属设施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清理。

区畜牧兽医站、区街道办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禁养区搬迁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禁养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整治、拆除。

区棚改办负责招标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区委宣传部负责搬迁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搬迁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负责搬迁工作法律服务。

区公安局负责搬迁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搬迁的养殖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各社区和区城镇执法局具体负责辖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后的监管工作,禁止在城区禁养区内新建和搬入养殖场。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联合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直接责任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环保、畜牧、城建、街道、宣传、公安、财政、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搬迁工作队伍,确保搬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搬迁资金,明确补助办法。为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区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奖补在搬迁过程中主动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和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1.20176月前签订拆除协议的,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按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

1)养殖舍(含管理用房、仓库):简易结构(泥草房)120/㎡,砖木结构(油毛毡 /砖)150/㎡,砖混结构(瓦/砖)320/㎡。

2)道路及路面:水泥道路40/㎡,砂石路20/㎡,水泥场地20/㎡,砂石场地10/㎡,砖混围墙30/㎡。

3)其他设施:水井补500/口,糟池50/m3。其他如绿化、果树等另行商议确定。

2.对确需利用现有养殖场转产非畜禽产业的,20176月前自行处理养殖畜禽并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养殖场,按分类拆除补助标准20%给予转产补助。凡关停、转产后又继续养殖的收回补助并强制拆除。

3.2017年11月5以后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并拒绝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建设养殖场的,要求20171030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4.禁养区养殖场要求到区政府规划的适养区进行新建养殖场的,在20173月前在原禁养区内停止畜禽养殖且新建养殖场区符合区政府规划的适养区要求的,区政府优先给予安排“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建设项目,并给与一定的补助。

(五)严密评估、拆迁方法,严格兑现政策。区畜牧兽医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资产评估公司,对照搬迁补助政策,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的资产进行现场评估。委托社会中介拆迁公司进行养殖舍的拆迁清理,已补偿过的养殖设施原则上属拆迁公司所有,拆迁公司由所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过招投形式进行确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搬迁政策,由区棚改办与养殖场(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待清理拆迁完毕,验收合格后,进行兑现。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228日前)。畜禽养殖办公室按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要求,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填报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统计调查表汇总确认后上报畜禽养殖场搬迁领导小组。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31-2016630日)。召开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会议,印发《麻山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搬迁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搬迁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搬迁实施阶段(20167-201710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名单,下达限期关停搬迁通知,禁养区养殖场按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由区棚改办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搬迁的规模养殖场,从2017115日起由搬迁办公室牵头,区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要加强舆论宣传,让养殖户明白这是法律规定,大势所趋,更要认真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使之主动配合,同时还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禁养区搬迁工作是区委、区政府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工作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人居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搬迁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搬迁措施。一是做好思想动员,宣传《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鸡西市和我区出台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二是核实拆除面积,签订补助协议,区棚改办与养殖场双方签字盖章后(包括拆除、关停),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拆迁协议一式四份,养殖场、区政府、搬迁办公室、区财政局各一份,依据合同拆除面积兑现补助资金。三是养殖场拆除关停,禁养区养殖场养殖设施全部平地拆除,确需用养殖场设施转产他业的,由养殖场与搬迁办公室签订禁养殖承诺书。对逾期不拆除、不关停的养殖场,由搬迁办公室牵头,区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确保2017115日前完成禁养区搬迁工作。

(三)加强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工作落实情况,搬迁领导小组将组成巡查组,定期对各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搬迁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20167月起,搬迁办公室于每周周四前报送给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情况表。搬迁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搬迁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搬迁期间,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未经审批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控违拆违力度。搬迁工作结束后,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存栏总量和畜禽养殖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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