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材料

2019-12-02 19:14:46 来源:首页 - 乌尔禾区公众信息网 作者: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出台背景 

市专利奖设立于2017年。2017年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深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于2017年2月印发了《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克政发〔2017〕23号)文件,文件提出设立包括市专利奖在内的三类市科学技术奖。

为落实文件中关于市专利奖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份制定和印发《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评奖细则(试行)》(克知发〔2017〕2号)文件,并于2017年8月首次开展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共评选出12项获奖专利,于2018年9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后,下发《关于表彰奖励2017年度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获奖专利的决定》(新克政发〔2018〕77号)予以奖励,共奖励获奖专利12项,奖励金额26万元。

市专利奖评奖工作开始实施后,从国家到我市工作实际对奖励工作有了新的要求,需要重新编制:

一是2017年2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克政发〔2017〕23号)文件,文件将市市专利奖作为政府创新奖,同年8月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开展克拉玛依市第一届专利奖的评选工作;201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对科技奖励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克政发〔2017〕23号)需要重新修订;二是由于2019年机构改革,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科技局并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及职能都发生了变化,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原《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评奖细则(试行)》的需要重新修订。

二、制定过程

2019年3月下旬开始着手办法的编制,编制初稿后于4月中旬先后3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内部组织讨论和意见收集修改。4月底该修改办法通过工作群对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四大央企科技信息处以及贝肯、华隆、科力、富城能源等30家单位开展意见征集。

6-7月,按照有关程序,将根据征集意见修改后的办法再次征求市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行政审核意见修改最终稿。

8月16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制定的《办法》共二十五条,整体上保留了原《专利奖评奖细则》的大部分内容,在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选程序和奖励等次、奖励金额等都与以前的保持一致。

根据工作实际,新《办法》 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减少环节,删除了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的环节。原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推荐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新的办法中对推荐单位不再做要求;原因是在一年的实行过程中,推荐单位很难完成对申报奖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等的审查,且多个环节,给申报方增加了程序上的负担。

2、压缩了评审周期。原细则中的“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中旬发布市专利奖候选专利征集通知,集中受理专利推荐,受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改为“市专利行政部门每偶数年4月1日发布市专利奖候选专利征集通知,并开始集中受理专利项目,受理期限为30天。”新办法将受理期限由90天缩短为30天。通过固定受理日期,既给报奖者充分的准备时间方便群众,又体现了阳光政务的要求。

3、重新明确了对奖励经费来源做了说明。原《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评奖细则(试行)》奖励经费来源依据是《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克政发201723号),办法中第二十条明确提出“市专利奖评选费用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由于2019年2月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局已从市科技局分离,划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在第六条中特别提出“专利奖评选费用及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专利奖励项目资金预算中列支”。

4、参照自治区专利奖规定重新规定了专利奖各等次评比条件要求。

在克拉玛依首届专利奖评选过程中发现,按照原评奖办法,大多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税收无法从某个专利产品上单独剥离出来,其参与专利奖各等次评奖依据不好证明,所以仅仅从税收上区分专利奖等级不具备可操作性。

我们参考《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和其他省市等的评奖办法,这些办法中对评奖等次都没明确具体数值要求,但在评选中作为区分等次的参考依据,突出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以及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中是否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考量专利技术的作用。

新办法“第十八条”对原细则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中对特等、一、二、三等的细化的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二)推广应用率达到可推广范围的80%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其中税收贡献累计800万元以‥‥‥”等条件做了重大修改。

新办法引用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有关专利奖各等次评比条件,作为市专利奖各等次评比条件:市专利奖特等奖授予在我市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

四、解读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五、解读人

潘永庆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蒋  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李兴国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转载链接:http://www.klmy.gov.cn/010/010004/20191101/75d09a90-5318-4be6-9002-531557375789.html

相关政策文件:http://www.weh.gov.cn/zcwj/975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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