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象州县秸秆禁烧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预防和减少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降低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桂环函〔2020〕1039号),结合我县实际,科学调整划定秸秆禁烧区。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全时禁烧区划定范围 因我县城建区面积较小,城建区周边按照上风向5公里、下风向5公里范围划定为全时禁烧区;道路周边按照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主要国道和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条状区域划定为全时禁烧区。 全时禁烧区北至水晶乡水晶村、新村、雷安村和甫上村,南至妙皇乡大梭村,东至大乐镇侣塘村,西至石龙镇大蒙村,所划重点道路包括柳北高速、梧柳高速、G209、G355、S209、S307和S306。全时禁烧区涉及的行政村详见附件1。 (二)限时禁烧区划定范围 辖区内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划定图详见附件2。 二、管理要求 在全时禁烧区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各类秸秆。限时禁烧区是在我县发布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特殊时段时要求禁烧。我县鼓励蔗农实施蔗叶还田或回收利用,并对综合利用蔗叶给予奖补。 禁烧的秸秆类型主要指甘蔗叶,及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等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及树木砍伐后的树根、树枝等。 三、处罚规定 违法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象州县全时禁烧区涉及乡镇行政村一览表 2. 象州县秸秆禁烧区划定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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