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象州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 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2017-12-08 11:27: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象州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日

 

象州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6〕232号)、《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16〕325号)、《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7〕227号)、《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7〕286号),来宾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增政府债券项目资金的通知》(来财建〔2017〕197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提前实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市本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来财建〔2017〕444号),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来宾市农村危房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安排

1、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广西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平均补助标准为25000元/户,具体构成如下:

(一)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平均补助标准为14000元/户。

(二)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7500元/户。

(三)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3500元/户。即市级配套15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补助,自治区另安排154.4万元(包括拆旧保证金0.3万元/户,拆旧建新奖励0.2万元/户,2016年提前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4.4万元)。

2、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平均补助标准为18500元/户,具体构成如下:

(一)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平均补助标准为14000元/户。

(二)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户。

(三)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3500元/户。即市级配套15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

3、一般贫困户: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平均补助标准为18500元/户,具体构成如下:

(一)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0元/户。

(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平均补助标准为3500元/户。即市级配套15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

 

二、具体补助标准

(一)危房改造任务分解情况。

我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400户任务分解为:马坪镇5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1户)、石龙镇2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妙皇乡34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4户),象州镇21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4户)、运江镇5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54户)、寺村镇37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7户)、中平镇4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1户)、百丈乡3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2户)、罗秀镇43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4户)、大乐镇3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2户)、水晶乡3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1户)。

(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发[2018]3号)文件精神,我县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试点村庄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的计生诚信户、农村退伍、退役的复员军人及军属、烈属补助标准等实施差别性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极端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户均36000元,已包含拆旧补助资金;

2.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分得分小于等于35分的补助标准为户均27500元;

3. 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分得分大于35分且小于等于55分的补助标准为户均26500元;

4. 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分得分大于55分的补助标准为户均26199元;

5.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户、计生诚信户及农村退伍、退役的复员军人及军属、烈属补助标准为户均1.85万元。

我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为400户,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300户(其中极端贫困户5户,评分得分小于等于35分38户、大于35分且小于等于55分134户,大于55分12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完成拆旧新建且资料齐全的共199户,退还3000元拆旧保证金并发放2000元拆旧奖金,18户为无房户退还3000元拆旧保证金;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户、计生诚信户及农村退伍、退役的复员军人及军属、烈属为100户(其中极端贫困户1户)。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补助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一卡(折)通”发放形式,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拨付到户。县级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主体工程完成后经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后支付10000元/户,工程经县级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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