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洛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3-31 08:00:00 来源:甘洛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甘洛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洛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31日




甘洛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8〕4号)、《甘洛县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委办发〔2018〕140号)等政策文件相关内容,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权益。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成员及股东确认

第五条  成员确认。经村“两委”会议确认基础人员名单后,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应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股东确认。根据已确认的成员名册,以每户户主为股东进行股权管理。

第三章  折股量化

第七条  量化资产总额的确认。其中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对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集体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由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产生收益,资源性资产基础数据年深日久,土地性质、面积等与当前存在差异,且较新的本县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暂未审核,因此本次只登记资产产权(权属、名称等),同时制定相关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九条  股份的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即按照个人股为100%进行股份的配置。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确权到户、户在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管理模式,积极倡导户内股权均等化。确权到户后的股权由户内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股权数不随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变动(在确权时点依法应落实的除外)。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后,以股权户为单位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设置明细表,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五章  股权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的形式:

(一)跨户转让;(二)跨户继承;(三)跨户赠予;(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股权流转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已确权到户;(二)流转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条件;(三)股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之间流转交易;(四)股权户内全体成员对申请流转交易的股权无争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在处罚年限内,该户被处罚成员的股权份额(按违计时点时户内人均股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二)“五保户”的股权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托管,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三)拖欠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欠款的,股权户内该欠款成员的股权份额(按拖欠时点时户内人均股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股权收回、赎回并及时公开交易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数长久不变。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所有人,将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受让人持有的总股份不得超过受让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3%。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程序:

(一)出(受)让方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双方基本情况、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权利义务等内容;(五)股权变更。

第七章  股权继承

第十九条  自然人成员(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享有股份收益权。若法定继承人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则成员(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有偿收回。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以遗嘱、遗赠扶养等方式发生继承的,参照本条目执行。

第二十条  “五保户”成员(股东)死亡后,股权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不得进行股权继承。

第二十一条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程序:

(一)提出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股权变更。

第八章  股权赠予

第二十二条  股权赠予是指股权所有人将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无偿赠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股权赠予程序:

(一)提出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赠予双方签订《股权赠予协议》,载明赠予双方基本情况、赠予份额、权利义务等内容;(五)股权变更。

第九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四条  股权退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其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的行为。

全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二十五条  股权退出后,不得减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股金,只相应减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量,退出的股金应按股分摊给全体现有成员,增加每份股金金额。

第二十六条  股权退出程序:

(一)提出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股权退出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股权退出协议》,载明退出的股权份额、退出补偿标准、补偿兑现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五)股权变更。

第十章  股权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抵押担保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抵押担保应取得股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洛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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