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继承公告 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张为荣户,在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张家园村有集体土地一宗, 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永集用(2008)字第0028号,批准使用土地面积194.68平方米。原权利人去世后,现经家庭协商,由儿子张帆继承该宗宅基地,现宅基地使用证遗失,按规定现在永胜县门户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如对上述公告有异议者,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并将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复印报我局地籍测绘股。如无异议,我局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遗失补办。 特此公告 永胜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