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二次公告

2020-12-02 08:00:00 来源:积石山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划定的积石山县银川河、癿藏河、铁浪沟(牧野沟)、吹麻滩河、张家沟刘安河、刘集河、甘河滩河、清水河管理范围成果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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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界标准

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标准5.1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河段边界按堤防工程级别4-5级计算,管理范围取堤防坡脚以外5-10米。5.2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河道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定方案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做适当调整

公示期限

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201231

特此公告。

                  

                                积石山县水务局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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