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施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标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方便办事群众,营造更为有利的运输环境,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减”助推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是减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房屋产权手续。 二是减环节 许可办理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的证明材料,并取消相应的现场踏勘环节。 三是减时限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许可时限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的便利。 下一步,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继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一业一证”、“一链办理”、告知承诺等政务服务改革,本着“店小二”精神,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