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的公告

2020-12-19 08:00:00 来源:广西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广西壮族自治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文



柳烟法〔20204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的通知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已经2020122日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12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01216

(可公开)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相对人申请成本,简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手续,高效地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相关规定及柳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标准。

(一)应满足“与住所相独立”。

1.与住所相独立的场所,应直接面对消费者,具备消费者无须经过起居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

2.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二)应为固定场所。

有墙体物理隔断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非流动的场所视为固定场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不属于固定场所,如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爱心亭、早餐亭等。

(三)其他要求。

1.除建筑工地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应为已建成可使用的房屋,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外墙脚手架已拆除;

2)无影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实地核查的客观因素。

2.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3.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信息,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条件由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条件自20201225日起施行本条件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件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本条件。

























  抄报:广西区烟草专卖局。

抄送:各县烟草营销部、机关各部门。

分送:局(公司)领导。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0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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