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2019-07-11 08:00:00 来源:长汀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划拨用地)和社会投资类项目(出让用地)。 

  需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长汀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笫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主要包括建立近期项目储备库、年度项目计划库和年度项目实施库 

  第六条 项目责任主体均可根据需要提出3-5年内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意向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意向规划选址、初估投资、项目性质等内容。建议项目统一纳入近期项目储备库。 

  项目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管委会,及受政府委托的国有公司。 

  第七条 储备库中项目的发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各类投资类项目由各项目责任主体发起,发起后将项目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需开展合规性审查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市政园林、电力、通信、农业、文物、环保、燃气、供热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发送至项目发起部门。 

  第十条 经合规性审查后有冲突的项目,由发起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协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发改部门收到合规性审查意见汇总后,对需要市(县)政府审查的,由发改部门按程序报市(县)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进入年度项目计划库。 

  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合规性审查意见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审查批准后进入年度项目计划库。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建设条件核实等),由项目发起部门返回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责任部门(负责解决涉及问题的部门)等。 

  责任部门定期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推送发起部门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库的项目由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笫三章 项目策划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策划管理主要目的是制定拟实施项目的建设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具体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两种类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按以下流程制定建设条件和实施。 

    项目启动:发改部门牵头从前期工作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提出: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电力、通信、农业、文物、环保等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核实:发改部门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汇总、协调、核实形成项目最终的建设条件。同时,将建设条件反馈给各项目责任主体并转入年度项目实施库。 

  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按以下流程制定建设条件和实施。 

    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从前期工作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相关建设条件。带方案出让的项目在市(县)规委会审定并依法公示后开始启动。 

  建设条件提出: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电力、通信、农业、文物、环保等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汇总、协调、核实形成项目最终的建设条件。 

  制定出让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县)政府批准并转入年度项目实施库。   

  笫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汀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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