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及《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体〔2019〕154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 2019年至2021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共同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体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省体育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个方向: (一)支持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二)支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三)支持品牌赛事,包括国际品牌赛事、自主品牌赛事、体育职业赛事、特色品牌赛事、全民健身系列品牌赛事等; (四)支持体育制造业延伸体育服务业产业链项目; (五)支持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六)支持体育服务业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运动项目产业化、职业体育发展、体康文融合发展、体育旅游精品工程、体育标准化建设、体育培训、体育综合体、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俱乐部等。 第八条 每年省本级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用于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项目),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单位、项目)和重要赛事等体育产业项目,剩余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后转移支付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九条 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省本级的由省体育局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转移支付的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省体育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含平潭);并在下一年根据各设区市体育部门上报补助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上年提前下达预计数进行适当调整,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建立补助项目库,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体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组织评审、集体研究和公示等工作;县级体育部门承担组织申报、项目真实性核查等初审及向各设区市体育部门推荐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要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优扶强,不得搞普惠性补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体育、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项目和资金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市县体育部门行政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下达资金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原《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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