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中江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江府通【2017】6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等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县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所属乡镇政府配合。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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