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0-24 08:00:00 来源:阳明区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牡阳政办发〔201910

关于印发《阳明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阳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

阳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牡政发〔2017〕11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建立竞争政策机制性引导,确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重点对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妨碍民间投资、创新创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审查、清理和废除,确保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起草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各镇(办)从《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区政府相关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多家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9年起,由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制定实施细则。政策制定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审查、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我区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必须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副召集人,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镇(办)及区政府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制定机关要于每月30日前,定期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审查结果。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2: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3: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抄送:区委各直属单位,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4日印发

附件1:        

阳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牡政发〔2017〕11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建立竞争政策机制性引导,确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重点对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妨碍民间投资、创新创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审查、清理和废除,确保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起草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各镇(办)从《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区政府相关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多家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镇(办)及区政府各部门从2017年起,由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制定实施细则。政策制定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审查、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我区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必须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副召集人,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镇(办)及区政府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制定机关要于每月30日前,定期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审查结果。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2:

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牡政办发〔201726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研究制订本区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度培训,督促、指导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项要求。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机关提出的争议较大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

(三)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总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推广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科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税务局以及四镇、两办等28个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会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3:

阳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人:王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王春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程元颉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陈丽霞   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晓冬   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工科局副局长

刘丽丽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建欣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立军   区统计局副局长

胡殿军  区建设局征收办副主任

张桂军  区交通局副局长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传海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艳东   区商务局副局长

赫荣江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粱冰峰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宝忠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潘群巨  区税务局副局长

王凤娇   区生态环境局专管员

周博翔   铁岭镇政府镇长

   桦林镇政府镇长  

史晓丽  五林镇政府镇长

   磨刀石镇政府副镇长  

杨鹰慧   阳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宏彦  前进办街道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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