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8-30 18:42:00 来源: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hx.gov.cn 作者: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必要性

根据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原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横政办发2013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为维护文件的延续性,一步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失独家庭的计划生育扶助工作,保证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衔接,维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适时修订《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修订依据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等有关规定。

三、相关修订建议

(一)、第一条第二行在“农村独生子女户”前面建议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内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前面建议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内容,第五条在“依法生育”前面、第六条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前面建议增加”201611日零时前”内容。 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明确规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在全面实施两孩政策(201611日零时)之前发生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家庭

(二)、第七条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档次缴费,缴费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人民政府100/.代缴”建议修改为:“农村部计生家庭对象参加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档次缴费,缴费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补贴,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补助给计生对象,先由参保对象自行缴纳,再由县卫生健康部门通过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参保对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者给予部分补贴,并根据我县财力状况部分补贴给对象,按照社保“一次性缴费”要求先由参保对象自行缴纳,再发补贴到个人账户。

2、缴交养老保险档次内容限定了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只能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次,不符合规定。本办法中只需明确以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来补助就可,不能限制参保对象缴交哪个档次。建议修改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县政府按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的补助。

三)、第四条表述欠妥,且该条内容应该放在第二条,建议修改为:“第二条  横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依职权负责该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四)、第二条内容属于资金保障方面的规定,建议合并到第七章第十四条中表述。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五)、第八条表述不明确,内容没有明确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建议修改为:“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对象,县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50%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县政府代其补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50%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六)、第三章标题建议修改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

七)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建议修改为:“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

八)、第十七条“违反人口和计划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停止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议修改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停止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第十八条“(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建议修改为:“(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

(十第二条第一行“将开展”建议改为“全面开展”。

十一)第六条(三)、(四)、(五)、(六)、(七)项“抱养”建议修改为“收养子女”。

 (十二)第七条第一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建议修改“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对象”,第四行“计生”建议修改“参保”。

    ()第八条第一行“待遇”前建议增加“保险”,“的”字后面建议增加“参保对象”,第二行“缴”字后面建议增加“社会养老保险费”。

    (十四)第十一条(三)、(四)项第三行“部门”后面建议增加“审核”,(四)项第三行“部门”后面建议增加“备案”。

 (十五)第十三条第一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建议修改“参保对象”。

十六)第十七条第一行“违反”前面建议增加“参保对象”。

十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即自 201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文件链接:http://www.gxhx.gov.cn/xxgk/xxgkml/jcxxgk/wjzl/t4148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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