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政发【2019】251号 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运行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5、按照《乡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运行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三)工程受益村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进户管道和水井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井设备破裂,造成房屋、道路、牛羊圈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四)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井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五)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六)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七)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八)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九)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全面实行水价综合改革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尼玛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